援乌恒为审字〔2026〕-004号,项目编码 109B003-10援乌恒为审字〔2026〕-003号,项目编码 109B003-9两份报告框架完整:项目概述、审计范围与方法、审计结果(立项审批/资金管理/政府采购与合同管理/项目实施过程/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审计结论八个要素齐备,问题—建议一一对应,行文规范。
核心数据与主体信息与项目资料一致:总投资30万元、援疆资金全额、供应商阿克苏楠圣科技有限公司、合同金额30万元、批复文号与批复日期、项目监管平台代码等关键要素核对无误,未发现金额类实质性差错。
但报告在项目名称串用、关键日期与资料不符、法条引用错误、审计依据适用范围失当、支付与验收环节佐证链缺口、应载事项遗漏六个方面存在问题,其中两处结论缺乏原始凭证支撑,建议修订后再行出具。
| 编号 | 问题 | 报告原表述 | 项目资料实载 | 等级 |
|---|---|---|---|---|
| A1 | 报告一串用他项目名称 | “(五)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时效指标……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完成了乌什县职业技能大赛项目服务内容” | 本项目为创新创业大赛;同类表述应指“乌什县创新创业大赛项目” | 严重 |
| A2 | 报告二成交通知书日期有误,且合同先于成交通知书签订 | “2026年4月15日发出成交通知书” | 《成交通知书》载成交日期 2026年4月16日;合同签订日期为2026年4月15日,早于成交通知书1日 | 严重 |
| A3 | 报告二“实际实施时间”与赛事实际举办日矛盾 | “项目实际实施时间为2026年4月15日-2026年4月20日”,并结论“进度控制:项目在计划实施周期内完成了各项任务” | 大赛公告、新闻稿均载大赛于 2026年4月10日 举办(报名截止4月3日、赛前培训4月7—9日、开幕式4月10日11:00);政府采购审批表日期为2026年4月13日。赛事举办早于采购审批(4.13)、合同签订(4.15)、成交通知书(4.16),存在“先实施、后采购签约”的程序倒置,报告未予揭示 | 严重 |
| A4 | 报告一审计结论效益指向与本项目不符 | “人才培育、文化润疆、就业帮扶社会效益显著” | 创新创业大赛绩效目标指向为“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大赛1场次、参赛人数≥20人、促进群众职业技能水平有效提高、满意度≥95%”,并无“文化润疆”“就业帮扶”指标。另,绩效目标表本身将社会效益指标填写为“促进群众职业技能水平有效提高”,与创新创业大赛属性不符,报告照录且未予提示 | 严重 |
| 编号 | 问题 | 核对情况 |
|---|---|---|
| B1 | 引用条款内容与原文不符(核心硬伤) |
报告“(一)存在的问题 1.合同管理有待规范”援引:“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九条关于‘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标的的数量、质量、安全和服务等要求’的规定。”
报告所引第四十九条 ≠
经调取条例原文,第四十九条实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应改引与之相符的条款: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采购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应按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
| B2 | 采购方式定性不准确 |
报告载:“项目通过询价方式确定供应商,3家供应商参与报价……采购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经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询价系针对“货物”的法定采购方式(“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且询价定义为“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本项目属服务类(发票品名为“生产生活服务*创业指导服务费”,验收单品名为“一般会议服务”),以“询价方式”概括不符法定采购方式定义。
资料实载:两项目均填报《限额以下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备案编号分别为 WSXX[2026]-18(创新创业大赛)、WSXX〔2026〕-19(职业技能大赛),采购方式栏为“服务市场下单”,并记载“咨询3家企业报价”。报告未载明备案编号与实际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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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 报告引用 | 问题 | 建议改为 |
|---|---|---|---|
| C1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 该条例第二条界定“政府投资”为“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本项目为赛事活动类服务采购,不属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援引作审计依据适用范围失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 C2 |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实施绩效评价”(见于“审计建议 3.建立绩效评价体系”) | 该规则第二条限定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且将“基本建设”界定为“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本项目非基本建设项目,援引不当 | 阿行署办〔2020〕16号 附件3《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援疆资金纳入绩效管理,推动全部援疆项目开展绩效自评,省援疆指挥部会同地区财政局每年度抽取部分援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附件1第四十二条:“援疆资金纳入财政绩效管理,每年抽取部分援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
| C3 | 依据清单不完整 | 两报告“依据/审计范围”仅列举阿行署办〔2020〕16号、审计法、政府投资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类。本项目为政府采购服务事项,未引用服务采购与需求管理的直接依据;未载明委托审计的委托依据文号及与阿行署办〔2020〕16号第五十条“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援疆项目开展全过程监管、项目实施后评价及年度审计工作”的对应关系 | 补充引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并说明委托依据 |
| 编号 | 问题 | 报告结论 | 资料实际 | 等级 |
|---|---|---|---|---|
| D1 | 无银行支付凭证 | “已全额支付给阿克苏楠圣科技有限公司” | 仅有发票、拨付申请表/审批表、往来结算票据(指挥部→人社局),无人社局→供应商的银行付款回单 | 严重 |
| D2 | 验收文件要素不全 | “质量指标:项目验收合格率100%” | 两项目《验收单》的“全部验收时间”栏均空白,“验收情况”7项核对内容(数量一致、内外包装、配置正确、装箱清单一致、品牌型号正确、安装调试、保修卡)全部未勾选,仅手写验收意见并签字(报告一2026.5.20、报告二2026.4.20),未逐项载明履约情况 | 中 |
| D3 | 满意度结论无样本量支撑 | “满意度指标:参与群众满意度≥95%” | 《满意度测评表》各项均勾选“非常满意”,但测评表无签章、未统计测评人数与发放回收份数,无法验证≥95%的计算口径 | 中 |
| D4 | 参赛规模无原始登记佐证 | 报告一“参加创新创业大赛活动人数≥20人,实际完成”;报告二“参加职业技能大赛活动人数≥220人,实际完成” | 两项目全套资料均未见参赛人员签到表。报告二《获奖选手名单》48名+《合格选手名单》171名,合计219名,与“≥220人”指标存在差额;报告一实施方案绩效表为“受益人口数≥20人”、采购意向为“参赛项目数量不少于20个”、报名登记表13个项目、决赛12个项目、费用清单选手VCR/计划书/展架各11个,四组口径互不一致 | 中 |
| D5 | 缺项目验收报告 | 报告未提示该项缺失 | 两项目实施方案均明确“项目验收通过后,出具项目验收报告”;资料中仅有《验收单》,无验收报告。若项目归入援疆“智力援助类”,依阿行署办〔2020〕16号附件2第十八条,应“实施结束后15日内完成评估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 中 |
| 编号 | 缺失事项 | 资料实载内容 | 涉及报告 |
|---|---|---|---|
| E1 | 赛事名称与届次 | 报告一:2026年乌什县“衢乌杯”创新创业大赛;报告二:乌什县第六届“衢乌杯”职业技能大赛 | 报告一、二 |
| E2 | 大赛举办日期与地点 | 报告一:2026年5月12日,乌什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报告二:2026年4月10日,乌什县技工学校 | 报告一、二 |
| E3 | 主办、承办、协办单位 | 主办:乌什县人民政府、衢州市援疆指挥部;承办:阿克苏楠圣科技有限公司;协办:乌什县人社局等 | 报告一、二 |
| E4 | 报名与参赛规模、获奖情况 | 报告一:报名13个项目、决赛12个项目晋级、获奖12名(一等1、二等2、三等3、优秀4、鼓励2);报告二:8个竞赛工种、获奖48名、合格171名 | 报告一、二 |
| E5 | 限额以下政府采购备案编号与法定采购方式 | WSXX[2026]-18(创新创业)/WSXX〔2026〕-19(职业技能),采购方式“服务市场下单” | 报告一、二 |
| E6 | 询价3家供应商全称 | 报告一:阿克苏楠圣科技有限公司、阿克苏世纪启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新疆丝路润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报告二:阿克苏尚道创行、阿克苏楠圣科技有限公司、九五传媒 | 报告一、二 |
| E7 | 集体审议文号与日期 | 《中共乌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2026年第九次会议纪要》乌人社党纪字〔2026〕9号,2026年6月9日,原则同意支付30万元;另县政府十六届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2026年2月5日,纪要第2号)审议通过《衢州市对口支援乌什县2026年项目实施计划表》 | 报告一、二 |
| E8 | 发票信息 | 报告一:号码2665200000055441576、开票日2026年6月10日、品名“生产生活服务*创业指导服务费”、价税合计30万元;报告二:号码266532000000555826696(备注“2026年乌什县衢乌杯职业技能大赛”) | 报告一、二 |
| E9 | 绩效分项指标 | 两项目绩效目标表均设“涉及行业部门≥9个”“资金支付及时率=100%”;报告二另设“奖金≤13.6万元、耗材≤11.5万元、物料≤4.9万元”及“上年完成值174人” | 报告一、二 |
| E10 | 表彰文件 | 《关于表彰2026年乌什县第六届“衢乌杯”职业技能大赛获奖选手的通知》,2026年6月29日 | 报告二 |
| E11 | 项目编码来源 | 批复、实施方案、项目计划表中均未出现109B003-9/109B003-10编码,项目计划表未设“项目编码”列。报告径行使用该编码而未说明出处 | 报告一、二 |
| E12 | 公告程序瑕疵 | 报告一大赛公告发布日为2026年4月8日,而公告所载报名时间为2026年3月17日—4月30日,公告发布晚于报名起始日,报告未反映 | 报告一 |
| E13 | 采购品名前后不一致 | 合同与验收单品名为“一般会议服务/套餐服务”,发票品名为“创业指导服务费”,三者不一致,报告未提示 | 报告一、二 |
| E14 | 结算范围与合同标的差异 | 报告一《费用清单》设4档奖项共10名、奖金合计33000元;而《获奖人员花名册》及新闻稿为5档共12名(另有“鼓励奖2名”),鼓励奖未在费用清单列示,其列支渠道需核实 | 报告一 |
| E15 | 物料数量口径不一 | 费用清单中奖金牌10个,而奖杯、荣誉证书、项目计划书、门型展架、选手VCR均为11个,实际获奖12名,数量对应关系未说明 | 报告一 |
| E16 | 成本指标未按分项核对 | 报告仅结论“成本控制有效”,未按绩效表“奖金/耗材/物料”三项分项指标逐项核对(报告二费用清单实际为奖金136000元、策划执行86000元、物料78000元) | 报告二 |
| 编号 | 报告原表述 | 实际情况与修改建议 |
|---|---|---|
| F1 | “3.财务资金管理。未建立项目资金专项电子+纸质台账,未分奖金、策划、物料三类登记预算、合同、实付金额” | 资料中服务商已出具《费用清单》:报告一按“创业奖励资金/物料”分列,报告二按“奖金136000元/策划执行86000元/物料78000元”三类分列,分项加总与总计300000元一致。故“未分三类登记”的表述与资料不符。 建议改为:“项目实施单位未建立项目资金专项台账,支出核算仅以服务商《费用清单》为据,未按分项预算—合同总价—实付金额—凭证编号建立对应登记,无法直观核对分项预算执行情况。” |
| F2 | “采购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报告二) | 在合同签订日(4月15日)早于成交通知书发出日(4月16日)、且赛事实际举办日(4月10日)早于政府采购审批(4月13日)的情形下,径行作出“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结论不严谨。 建议:将该情形列入“存在的问题”,并在结论中予以客观表述。 |
| 核对项 | 报告载明 | 资料实载 | 结论 |
|---|---|---|---|
| 批复文号与日期(报告一) | 乌发改批〔2026〕85号,2026年2月24日 | 乌发改批〔2026〕85号,2026年2月24日(同日印发) | 一致 |
| 批复文号与日期(报告二) | 乌发改批〔2026〕83号,2026年2月24日 | 乌发改批〔2026〕83号,2026年2月24日 | 一致 |
| 监管平台代码(报告一) | 2602-652927-14-05-562227 | 2602-652927-14-05-562227 | 一致 |
| 监管平台代码(报告二) | 2602-652927-14-05-689927 | 2602-652927-14-05-689927 | 一致 |
| 总投资/援疆资金 | 30万元,全额援疆资金 | 批复、实施方案、拨付申请表均为30万元,援疆资金300000元 | 一致 |
| 供应商与合同金额 | 阿克苏楠圣科技有限公司,30.00万元 | 成交通知书、合同、发票、验收单均为30万元 | 一致 |
| 付款方式约定 | 大赛举办完成后一次性付清,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乙方出具发票 | 合同第二条表述完全相同 | 一致 |
| 成交通知书日期(报告一) | 2026年4月15日 | 2026年4月15日 | 一致 |
| 合同签订日期 | 2026年4月15日 | 双方签订日期均为2026年4月15日 | 一致 |
| 验收日期(报告一) | 2026年5月20日 | 验收单验收时间2026.5.20,事由“按时完成,验收合格” | 一致 |
| 验收日期(报告二) | 2026年4月20日 | 验收单验收时间2026.4.20 | 一致 |
| 供应商账户信息 | —(报告未载) | 中国农业银行阿克苏东城(兵团)支行 30777101040004258,合同、开户许可证、发票三处一致 | 一致 |